不是法院,而是检察院对你不起诉。关于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一十三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检察实务中,也有检察机关提出,被不起诉人因路途遥远或患有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赴检察院参加公开宣布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你说的情况,建议和办案的检察院先联系,看能否邮寄送达。如果他们不同意,你还是本人到检察院聆听宣告。当然“只为了宣布一个决定,机票钱还是挺贵的”这种话还是少说,万一起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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